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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营性互联网企业需要得许可证的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政策内容: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七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详见http://www.gov.cn/zwgk/2005-06/06/content_4424.htm,
 
根据以上政策,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这个群体的网站需要获得许可,也就是相关的证件,特殊是对于互联网有偿服务的网站,必须取得许可证即:ICP证或ISP证,否则视为无证违法经营。
敬告,慎与无ICP证或ISP证进行交易,会产生较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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